有聽力損失的朋友們請注意了,如果您雙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0分貝以上,那么您有權前往當地殘聯部門辦理《殘疾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規定:"凡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等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申領了殘疾證的人士,有權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及扶助規定。殘疾證也是維護合法權益的依據。
因此,只要您雙耳平均聽力俱在40分貝以上,那么您就有權去領取殘疾證。那么, 領取殘疾證有什么用呢?領取殘疾證對您來說,可能有若干好處,如,
1) 去醫院優先掛號、就診、配藥、住院;
2) 坐飛機可以走殘疾人專用通道而不走普通安檢門(后者的電子設備可能影響助聽器和人工耳蝸的正常使用),
3) 免費參觀博物館、展覽館……;免費游覽旅游景點;
4) 學生可以憑殘疾證每學期有200元就學補助金;
5) 優先購買火車、汽車和輪船票,優先進站
另外,對于聽力損失人士最關心的教育和勞動就業方面,國家也制定了若干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如:
1)成人高考加分
這一點,要看當地政府對于本屆高考的實際具體規定。不過在歷史上,擁有殘疾證的聽力損失人士是有可能獲得國家高考的特殊加分的。
2)勞動就業保障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二章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該《條例》還在保障金、稅收等其他方面給予了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具體實施細則應參考當地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
3)開公司稅收減免
參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還會有越來越多的優惠政策及扶助措施出臺。因此,為了充分保護您的切身利益,請有聽力損失的人士立即辦理殘疾證。
其實,聽力專家個人認為:聽力損失也和視力損失一樣,稱不上殘疾,您沒有聽說過管近視眼的叫殘疾吧?不過國家把耳聾定義為殘疾,并不是說醫學和法律上對聾人的歧視,相反說來,這是對聽力損失人士人權和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有的聽力損失人士,因為不愿意聽“殘疾”二字,或者不愿意承認有聽力損失是殘疾,所以刻意不去申領殘疾證,助聽器專家認為,這是一種欠妥當、不明智的行為。即使您申領了殘疾人證,在客觀事實上,并沒有對您的客觀情況做出任何改變,相反,對您還有各種好處,那么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