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施工單位資質經審核符合要求,爆破相關手續符合要求。
(2)監理工程師應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建立爆破施工的統一指揮系統,檢查爆破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并切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證。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管理辦法,爆破施工必須由專業施工隊伍承擔,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3)監理工程師應檢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布置應設在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須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是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的有關規定。
(4)裝藥前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對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和炮眼狀況的檢查記錄。如炮眼中的泥漿、石灰末清理,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遇照明不足,發現流沙、泥流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時,嚴禁裝藥爆破。
(6)監理工程師應要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場巡查爆破作業,爆破人員嚴禁穿化纖衣物;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嚴禁火種。
(7)進行爆破時,監理工程師應要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場監督所有人員撤離現場,安全標示的布設應齊全、醒目,其安全距離為:
1)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m;
3)相鄰的平行道、橫通道及洞間不少于50m;
4)單線上半斷面不少于300,單線全斷面與雙線上半斷面不少于400m;
5)雙線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4—5m)時,不少于500m;
(8)隧道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預留8倍循環進尺時,應停止另一端工作,將人員及機具撤走,并在安全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9)隧道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由明確的規定,裝藥離爆破時間不得過久。
(10)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起爆技術方案和安全交底記錄。
1)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根數不宜超過5根,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的1/3.當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所有爆破人員必須撤離工作面;
2)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按照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電力起爆主線的布置方式應采用臨時敷設方式。接線時應從內到外(即由工作面到起爆站的順序進行),并應加強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或風燈照明。在漏水及涌水較大的工作面,應使用帶塑料腳線的電雷管并以塑料導線作連接線。敷設網絡要避免接頭落入水中。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于1m;
3)隧道附近有高頻發射臺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能采用電起爆;電力起爆必須避免產生雜散電流、感應電流及高壓靜電等不利條件,加強對洞內電氣設備和電線的管理,經常進行維修;但也可以使用抗靜電雷管和雜散電流雷管起爆;
4)導爆管起爆網絡敷設應注意不應使導爆管出現打結、打折(180°)、管壁破損、受力拉細管徑、異物入管等情況,否則會導致爆速降低、不穩或產生抗爆。
(11)爆破后必須經過通風排煙。相距15分鐘后,才準許檢查人員進入工作面,檢查及記錄應包括: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破損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準進入工作面。
(12)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裝炮前應使用木質爆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