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在竣工之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驗收了。那么,對于新房,我們應該如何驗收呢?其收房的法律依據又有哪些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來看看,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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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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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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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好了,以上就是拒絕收房的三大法律依據的相關介紹了,大家對這些內容是否都了解了呢?若你還想知道更多的裝修資訊,請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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