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可以說是人們最不想聽到看到的一個詞匯了,因為每當“事故”出現,就代表著又有人傷亡了,這是一件不幸的事情,當然事故也有分輕重,有輕度事故和重大事故之分,今天小編就以重大事故為例,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量刑標準及立案標準,并附上一些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典型案例,以供大家觀看了解。
什么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第1個標準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第2個標準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以上;
第3個標準是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責任事故罪典型案例:
第1個案例是宋海濤等重大責任事故、不報安全事故案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當日持12張空白火工品領料單讓安質部安全員被告人王某乙審批申領爆炸物品。王某乙因領取爆炸物品嚴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電話請示被告人馬某。得到被告人馬某可以分批領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領料單上簽了字。后因其他原因發生爆炸事故導致8人死亡5人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乙作為六分部的安全員,明知超量領取違反相關規定,仍然簽字同意,導致嚴重后果的發生。最終,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第2個案例是黃勝利等重大責任事故案
2018年6月29日20時27分許,李森駕駛豫Q52298號大型客車(隸屬駐馬店市汽車運輸公司平輿分公司),沿京港澳高速東半幅由南向北行駛至湖南衡陽段時,穿越中央隔離帶與對向行駛的豫CS6852/豫CU315掛重型罐車(隸屬洛陽新紅運輸有限公司)相撞,造成18人死亡,14人受傷。7月6日,洛陽新紅運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趙玉杰、公司負責人張向陽、安全經理王紅舉、重型罐車承包人武松鵬等4人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7月9日,駐馬店市汽車運輸公司法人代表姜振、安全副總經理張彥政、安全處長朱永奇、駐馬店市汽車運輸公司平輿分公司經理黃勝利、安全副經理方勇、安全科長黃月果、監控科長代彥玲、監控員萬霞、客車承包人陳慧等9人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3個案例是黃某某等重大責任事故案
2012年7月,某公司承接某電梯安裝工程,后該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某組織不具備電梯安裝資質的李某某等人進行電梯安裝。同年8月6日14時,李某某在安裝電梯過程中,被電梯井掉落的平衡塊砸中頭部后死亡。被告人黃某某組織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電梯安裝,明知施工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對作業現場疏于安全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被告人陳某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兼安全員,明知施工人員無證施工,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次要管理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陳某的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被告人黃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綜上所述便是小編整理匯總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量刑標準及立案標準【附典型案例】”希望對大家了解法律法規能夠有所幫助,在了解法律法規的同時,大家也要約束好自己的行為,謹防犯罪。
注:文章內的所有配圖皆為網絡轉載圖片,侵權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