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西鞋城網(wǎng)-鞋業(yè)新聞】 《國際展覽會公約》于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簽署,并經(jīng)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議定書》和1982年6月24日及1988年5月31日《修正案》增補
第一章 定義和宗旨
第一條
1. 展覽會是一種展示,無論名稱如何,其宗旨均在于教育大眾。它可以展示人類所掌握的滿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現(xiàn)人類在某一個或多個領域經(jīng)過奮斗所取得的進步,或展望發(fā)展前景。
2.當有一個以上的國家參加時,展覽會即為國際性展覽會。
3.國際展覽會的參加者既包括代表官方組織國家館的參展者,也包括國際組織或不代表官方的國外參展者,還包括依據(jù)展覽會規(guī)章被授權從事其他活動的,尤其是已經(jīng)獲得特許權的參展者。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除下列展覽會以外的一切國際展覽會:
a) 展期不超過3 個星期的展覽會;
b) 美術展覽會;
c) 實質(zhì)上具有商業(yè)性質(zhì)的展覽會。
“無論主辦者對展覽會冠以何種名稱,本公約均認定,注冊類展覽會和認可類展覽會之間存在差別。”
第二章 組織國際展覽會的一般管理條件
第三條
具有下列特點的國際展覽會可以得到本公約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國際展覽局的注冊:
A) 展期不短于6個星期,不超過6個月;
B) 應將參展國使用展覽會建筑的管理規(guī)定寫入展覽會《一般規(guī)章》中。如果邀請國的法律規(guī)定對財產(chǎn)(不動產(chǎn))征稅,組織者應負責繳納。只有按照國際展覽局批準的規(guī)定所提供的服務,才可以是有償?shù)模?nbsp;
C) 從1995年1月1日起, 兩屆注冊類展覽會的舉辦間隔期不得少于5年;第一屆展覽會可于1995年舉辦。盡管如此,國際展覽局可以接受比上述規(guī)定提前不超過一年的舉辦日期,以允許紀念某個具有國際重要性的特殊事件,但不改變已列入原日程表的5年舉辦間隔期。
第四條
A) 具有下列特點的國際展覽會可得到國際展覽局的認可:
1. 展期不短于3個星期,不超過3個月
2. 具有明確的主題;
3. 總面積不超過 25公頃;
4. 展覽會必須向參展國分配由組織者建造的展館,免收租金、費用、稅給一個國家最大的面積不得超過1000平方米。但是國際展覽局可以允許不免費分配展館的要求,如果主辦國的經(jīng)濟和財政狀況證明這一要求是正當?shù)模?nbsp;
以及除服務費之外的其他費用;分配給一個國家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1000平方米。然而,國際展覽局可以批準有償分配展館的要求,但主辦國的經(jīng)濟和財政狀況必須證明這一要求是正當?shù)模?nbsp;
5. 在兩個注冊類展覽會的間隔期間,只能舉辦一個按照本條A款規(guī)定的認可類展覽會;
6. 只有一個注冊類展覽會或一個符合本條A款的認可類展覽會可以在同一年中舉辦。
B) 國際展覽局亦可對下述展覽會予以認可:
1. 三年一屆的米蘭裝飾藝術和現(xiàn)代建筑展覽會,基于其歷史地位,且要求它保持原先的特點;
2. 由國際園藝生產(chǎn)者協(xié)會批準的A1類園藝展覽會應在兩屆注冊類展覽會之間舉辦,但要求在不同的國家舉行該類展覽會的間隔期至少為 2 年,在同一國家舉辦的間隔期至少為10年。
第五條
展覽會的開幕和閉幕日期以及主要特點應于注冊或認可時確定,且只有經(jīng)國際展覽局同意才能改變。
展覽局同意方可改變。
第三章 注冊
第六條
1. 計劃在其境內(nèi)舉辦本公約所述展覽會的締約國政府(以下稱“邀請國政府”),應向國際展覽局遞交注冊或認可申請,闡明為該展覽會擬定的法律、法規(guī)或財政措施。非締約國政府如欲為其展覽會爭取注冊或認可,只要承諾遵守本公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所作的規(guī)定及其實施規(guī)章, 即可以相同方式向國際展覽局申請。
2. 申請注冊或認可應由展覽會舉辦地負責國際關系的政府 (以下稱“邀請國政府”) 提出, 即使該政府并非該展覽會的組織者。
3. 在其強制性規(guī)定中,國際展覽局確定預留展覽會日期的最長期限及接受注冊或認可申請的最短期限。它還規(guī)定必須與申請一同提交的文件,并依照強制性規(guī)定確定用于審查申請的應繳款額。
4. 展覽會只有滿足本公約的條件及國際展覽局所作的規(guī)定,方可得到注冊或認可。
第七條
1. 當兩個或兩上以上國家競爭同一個展覽會的注冊或認可且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應請求國際展覽局全體大會予以裁決。全體大會在做出表決時,應考慮所提出的各種情況,尤其是具有歷史性或道德性的特殊理由、與上一屆展覽會的間隔以及各競辦國已經(jīng)舉辦過展覽會的次數(shù)。
2. 除特殊情況外,國際展覽局須將優(yōu)先權給予在締約國境內(nèi)組織的展覽會。
第八條
已獲得展覽會注冊或認可的國家,如果更改該展覽會的預定舉辦日期,將失去由注冊或認可展覽會所產(chǎn)生的一切權利,但第二十八條d)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如果它希望另定日期舉辦該展覽會,有關政府則須重新申請,如有必要,按第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解決競辦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