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西鞋城網-鞋業新聞】 一、交貨時間
國際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種都屬于裝運港交貨,所以習慣上常把“交貨”與“裝運”等同。但要注意發生的例外情況。
1、確定交貨時間的
①規定在某月內裝運
②規定在某月月底前裝運
③規定在某月某日前裝運
④規定在某幾個連續月內裝運
⑤規定在收到或貨款后若干時間內裝運
⑥規定在合同簽約后立即裝運(“即期裝運”或“盡快裝運”)
2、規定合同的交貨時間應考慮的因素
①貨源因素:即貨源是否可滿足交貨時間。
②因素:貨物是否能按期運到合同規定的裝運地點按時裝運。
③情況:有些貨物的情況是隨季節(或時間)變化的,應予注意。
④商品情況:商品的防潮防熱等特點應考慮季節、航線地理等因素。
二、港口條款
裝運港:明確無誤地規定“裝運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環節。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買方提出經買賣雙方同意而確定。
應注意:
1、不能接受我國政府不允許進行的國家或地區的港口為目的港。
2、對目的港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籠統的字句。因為國際上對此并無統一的解釋,而不同港口的裝卸條件、運費和附加費,也可能有很大差別。
3、貨物運往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船”的條款,以利裝運。
4、目的港必須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對內陸國家的,一般應選擇距離該國最近的、能夠安排船舶的港口為目的港。除作聯運承運人能夠接受全程,一般不可接受以內陸城市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稱重名問題。世界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應加注國名,在同一個國家有同名港的,則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