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本章適用
于明
龍骨
和暗龍骨
吊頂工程
的施工。
2、吊桿、龍骨的安裝間距、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后置埋件
、
金屬
吊桿、龍骨應進行防腐處理。木吊桿、
木龍骨
、造型木板和木飾
面板
應進行防腐、防火、防蛀處理。
3、
吊頂
材料在運輸、搬運、安裝、存放時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受潮、變形及損壞
板材
的表面和
邊角
。
4、重型
燈具
、電扇及其他重型設備嚴禁安裝在
吊頂龍骨
上。
5、吊頂內填充的吸音、
保溫材料
的品種和鋪設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防散落
措施
6、
飾面板
上的燈具、煙感器、噴淋頭、風口蓖子等設備的位置應合理、美觀,與飾面板交接處應嚴密。
7、吊頂與
墻面
、
窗簾盒
的交接應符合設計要求。
8、擱置式輕質飾面板,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壓卡
裝置
9、
膠粘劑
的類型應按所用飾面板的品種配套選用。
二.材料
質量要求
1、吊頂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飾面板,金屬龍骨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木吊桿、木龍骨的含水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2、飾面板表面應平整,邊緣應整齊、顏色應一致。穿孔板的孔距應排列整齊;膠合板、木質
纖維板
、大芯板不應脫膠、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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