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規則》第五章明確規定,以下8個類別的建筑部位禁用玻璃幕墻,包括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層以上部位,建筑物與中小學校的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等毗鄰一側的二層以上部位,此外還有處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的建筑物。
《規則》還明確,以下幾類建筑應慎用玻璃幕墻,毗鄰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保密單位等建筑物。城市中劃定的歷史街區、文物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位于紅樹林保護區及其他鳥類保護區周邊的高層或超高層建筑。以下位置不宜設置玻璃幕墻: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立交橋、高架路兩側的建筑物20米以下和其余路段10米以下部位(高度平路面起算)。
根據規定,如需設置玻璃幕墻,應采用低反射玻璃,考慮對鄰近建筑或周邊環境的影響,并滿足相關規范。